应当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加大量刑幅度
今天早上看新闻,其中一则公安部领导全国九省公安部门联合打击贩卖儿童的报道引起本人注意。报道中说公安在这次收网行动中抓获犯罪嫌疑人355名,成功解救被拐卖儿童89人。看到这则报道真是大快人心,本人举双手赞成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因为这种犯罪泯灭了人性,犯罪分子为了一点钱财人为的使很多家庭失去孩子,对亲情的割裂,对孩子父母及孩子家人的伤害是无比巨大的。甚至有些失去孩子的父母精神失常,导致很多美满家庭的破裂,对这种犯罪应当严惩。与此相应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过于宽松,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不阻止解救并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收买人不予处罚。此条规定我估计当初立法时出于有利于解救儿童的目的而设立的,但从长远考虑来看,本人认为应当将处罚力度加大,使人们不会也不敢于购买孩子,没有买方则没有卖方,只有对买方市场予以严厉打击方能杜绝这一灭绝人性的交易,也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孩子不被非法买卖。因此本人呼吁立法机关适应新的形势,对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以根绝这一灭绝人性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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