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案件的处理
昨天有一个当事人到所里咨询,其咨询的问题是他骑了一辆电动车与另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相撞,两人都受到不现程度的伤害,我的当事人是头部受伤,伤情严重一些,为了治疗共花了两万多元,而对方那个妇女为治疗花了约两三千元。事故发生后,交警及时出警,因事发当时天色已晚,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摄像头加之当事人各执一词,交警没有办法 查清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只得出了一份事故证明,上面没有事故责任的划分。因为连交警也没有办法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大小,咨询人心里也没有底,怕一旦诉讼起来因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败诉。本人认为,因为交警也没有办法查证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当事人更没有可能对事故的责任提供证据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依举证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了,因为那样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出于公平和正义,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对这种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否则无法达成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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